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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中小基建项目监管机制的建议

时间:2007-12-11 11:00:00

  泰兴市政协委员、泰兴市中兴公司副总经理王和平反映:以各级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各类中小型基建项目,在改善基层生产生活条件、服务社会群众同时,其质量和效益如何,一直是社会和各类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诸如重庆綦江彩虹桥塌垮等事件,在社会造成了广泛的影响。在近年来各级纪委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生在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中小基建项目领域内的腐败案件也占有一定比例,“腐败工程”、“形象工程”、“豆腐渣工程”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项目牵出的是一连串的腐败分子。经过走访了解,发生上述现象和问题,除了相关当事人自身的因素外,也同样暴露出监管机制缺失、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力量分散,客观上形成监管“盲区”。据了解,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各类中小基建项目,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和单位,主要有发改委、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建设单位(投融资者)和社会中介组织(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各部门单位监管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如发改委重在项目管理,财政重在资金制约,纪检监察重在落实责任追究,审计机关则主要是从工程管理和财务收支上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管,社会中介组织则由建设单位聘请为建设单位“有偿服务”。由于职能分工不同,相关的监管部门和单位“各人自扫门前雪”,形成不了合力。而且由于互相之间疏于互通信息,更形成了监管“盲区”,对政府投资项目中违法违纪问题难以实施全程、有效监督。

  (二)审计监督滞后,即使发现问题也已经既成事实。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中小基建项目的审计,一般在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后进行,是一种事后监督。项目完工工程款已全部拨付到位后,即便查出问题,损失也难以追回。由于地方审计机关人少事多,懂工程管理尤其是工程造价的人才奇缺,因而除对部分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以外,绝大多数项目都是由社会中介组织实施决算审计。一般情况下,社会中介组织不对建设与施工方经过公开招标投标或者协商等方式确定的、且未作变更的主体工程造价实施审计,仅对做出设计变更的部分工程实施审计,而这些只占工程量的很小一部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同时,社会中介组织只审计工程造价部分,对于甲乙双方在工程建设中的一些违规操作几乎不过问,也缺乏控制和处理手段。

  (三)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联,监管制度和责任难落实。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相当一部分社会中介组织在审计、监督活动中很难保持独立性。有的甚至还会与建设工程的双方联手造假,通过虚报工程量、抬高工程造价,使政府蒙受损失。少数建设单位从项目立项开始就想着借机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用国家资金弥补自身经费不足。还有的建设单位如交通、水利、市政等部门都有自己的下属单位或原属改制工程建设队伍,他们与主管部门或多或少存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问题,影响政府投资项目的市场化运作。这些问题,导致一些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流于形式,决策审核把关不严,工程偷、逃税款等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确保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中小基建项目得到高效落实,强化相关监管部门单位的监管责任,就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中小基建项目监管机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建立和完善以审计部门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全程审计机制。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在一定额度的工程项目,全部纳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范围。将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社会中介组织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他事项,也列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之中。强化效益审计,项目建成后,对项目的运行情况和社会影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项目举报制度,让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2.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部门单位分工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发改委、财政、国资、国土、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发文,协助政府或审计机关搞好监管。加强各监管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息联系,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科研、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料,应抄送发改委、财政、建设等同级相关部门尤其是审计机关。各内部审计机构或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应将审计结果报送国家审计机关,并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3.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和项目质量保证金机制,对建设单位不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信息严重失真,施工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主管部门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纪委、监察、审计、司法机关应依纪、依法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外,还要完善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规定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预留三分之一或至少五分之一的工程款;凡未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支付预留工程款,不得办理固定资产转账和交付使用手续。通过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和项目保证金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豆腐渣”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现象。